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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独”行为违反国家宪法和基本法必将受严惩

发布时间:2019-08-07来源:法制网点击次数:打印作者:小编字号:

最近这一两个月发生在香港的系列暴力游行示威中,有黑衣人高举“港独”旗、美国国旗,公然打出所谓“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旗号。这些恶劣行径表明,香港近来发生的系列暴力事件,已不是简单的内部事件,而是有外部势力干预的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的违法活动。

多位香港问题法学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香港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维护祖国安全不可推卸的责任。“港独”行为违反国家宪法和基本法以及香港本地法律,必将受到严惩。


 

外部势力干预违反国际法

7月25日,“爱港行动”一行30多人到美国驻港澳总领事馆门外抗议,有人手持“滚”字牌,高呼“外部势力滚出香港”等口号,谴责美国干预香港内政、搞乱香港。

全国港澳研究会香港特邀会员、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秘书长傅健慈对记者说,发生在香港的系列暴力事件,是一场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的违法活动。在暴力现场可看到有外国人指挥年轻人上街示威及进行激烈暴力的严重违法行为,这表明实际上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勾结外国势力,以“反修例”为借口,进行“港独”违法活动,颠倒是非黑白,把年轻人当作炮灰,破坏香港的社会安宁、公共秩序和福祉,损毁香港前途,应予以严厉谴责。

全国政协副主席董建华7月31日在团结香港基金午餐会上指出,“这次政治风暴提升之快速、规模之庞大,组织似是松散而实际精密隐蔽”,有理由相信,“这次风暴有幕后推手,也可能与外来势力介入有关,种种迹象指向台湾以及美国”。

对此,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华春莹8月2日说,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政府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就香港局势煽风点火,妄加评论,是对中国内部事务的粗暴干涉。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政府绝不允许任何外部势力插手香港事务,更不会允许任何外国势力企图搞乱香港。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杨洁篪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政府在香港的修例风波中的行径是对中国内部事务的粗暴干涉,是对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公然践踏,也严重损害中国与这些国家关系的健康发展。中方对此表示强烈愤慨和坚决反对。我们严正要求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政府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恪守自身作出的不插手香港事务的承诺,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干预香港事务。

香港有维护国家安全责任

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国家安全法。该法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并对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与职责,国家安全制度,国家安全保障,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

国家安全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40条第3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前副院长顾敏康告诉记者,虽然该法暂时不会在香港实施,但对香港政府和市民提出了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尤其敦促香港政府早日对基本法第23条进行立法。

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这表明对基本法第23条进行立法是香港特区政府的宪制性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2018年在施政报告中强调,对“港独”绝不容忍,对违反宪法和基本法,试图分裂国家、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能视若无睹。

曾任香港特区政府发展局局长政治助理、香港“一国两制”青年论坛创办人兼主席何建宗认为,香港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责任维护国家安全,这是香港特区应有的责任,也是无条件的。

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顾敏康说,一旦“港独”事件严重并失控,中央有权依法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因此,广大市民有必要敦促“港独”者及时回头、敦促政府积极执法和推行基本法第23条立法,这才是上策。

运用法律手段制裁“港独”

8月5日,林郑月娥举行新闻发布会称:“目前的示威行为已经超越原有的政治诉求,有部分极端分子令‘反修例’行动变质,甚至扬言要搞革命、光复香港。一连串极端暴力事件,正将香港推向十分危险的境地。”

“港独”组织以“言论自由”为掩护,不断宣扬“港独”,甚至称要采取武力手段。顾敏康说,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制裁“港独”,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他说,“港独”已经超出言论自由或人权保护的底线,不应受法律保护,这是全世界的共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3款明确指出:“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换句话说,为了保障国家安全,限制和制裁“港独”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顾敏康分析指出,即便香港还没有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香港现有的法律照样可以发挥应有的威慑和制裁功效。原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曾指出,香港可以从4个方面处理“港独”问题:一是《公司条例》;二是《社团条例》;三是《刑事罪行条例》;四是其他方面的刑事罪行。

例如,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释义及通则条例》附表8第1条的规定,任何人意图引起憎恨或藐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激起对其离叛,便涉嫌煽动意图罪。煽动意图不一定要有具体行为才算犯罪,只要煽动“引起憎恨或藐视”或“激起离叛”,便是犯罪结果。从现有“港独”组织的成立并宣扬“港独”看,可以被视为已经出现互相煽动,并引起憎恨、藐视或离叛之结果。

《刑事罪行条例》第10(1)条规定,任何人(a)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b)发表煽动文字;或(c)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或(d)输入煽动刊物(其本人无理由相信该刊物属煽动刊物则除外),即属犯罪。

顾敏康说,在现有的情况下,即使“港独”组织只是“发表煽动文字”或“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就可以构成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港元及监禁2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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