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法治宣传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论坛
  法治论坛
《民法典》的人民性及民事 多元治理体系构建
发布时间:2021-12-17 11:11  阅读:

宋才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习近平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民法典》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人民性、时代性的民法理论体系,为全面有效实施《民法典》提供理论支撑。人民性既是民法典最朴实的底色,又是民法典最鲜明的亮点,还是民法典的本质和灵魂之所在。“要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本文拟就《民法典》的人民性以及民事多元治理体系构建问题略陈管见,以请教于大家。

一、《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及其特色
 
(一)《民法典》是以人格自由为最高原则形成的私法制度

     
     民法的基本价值是私法自治。私法自治贯穿于《民法典》的全部规则、制度和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须臾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已经形成了“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民法典》的精髓和要义在于一个“民”字,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理念,“以民为本”“以民为上”的人民立场,让人民群众亲眼目睹司法制度更多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有更多公平感、公正感和信任感。由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人民性”,贯穿于国家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价值取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就是要让全体人民共享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成果。“人民性”是《民法典》的内核,“以人民为中心”是《民法典》存在与发展的价值引领。(1)从法的归属上看,《民法典》隶属于私法范畴。我国私法的基本价值,体现为以人格自由为最高原则所形成的价值体系,它通过《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体现出来。《民法典》规定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序良俗、维护人格尊严等价值理念,是私法规范自觉遵循的基本原则。《民法典》规定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则高度体现了私法的基本精神。(2)从法的功能上看,《民法典》具有促进国家权力依法行使的基础性功能,是调整和处置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基本依据,对其他私法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具有指导性的作用,并且为私法规范的解释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民法典》还明确了解决各类民事纠纷所适用的基本法律规则,保证法官正确审理民事案件、有效维护合法权益。《民法典》实施的实际效果,是衡量和评价依法行政和从严司法的重要指标。(3)从法的体系上看,法典化的本质是法的体系化。《民法典》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促进了民商事法律的体系化,为私法规范的解释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对于其他私法规范的制定也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为良法善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民法典》具有体现人格尊严维护私法秩序的鲜明特色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重要使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可以说,党的十九大报告为《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制度提供理论遵循,《宪法》为《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民法典》以人格自由为最高原则形成的私法制度,凸显了人的生命无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性别平等、尊重隐私、环境正义、英烈保护等内容,丰富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内涵,有利于推动社会道德观念的进步。《民法典》通过把“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途径和方式,“健全了从财产到人身、从物质到精神、从生前到身后的民事权利体系,形成了从摇篮到坟墓、从抽象人到具体人的全方位保护体系,为人民安居乐业编织了立体化的安全保障网,让每个人生活得更有尊严。”《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把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私法化,使之成为民事权利的基础。《民法典》把人格权体系单独成编,这样做既有利于构建以人格权为标志的完整的民事权力体系,也有利于依法促进人格权的司法保护,使人格权保护法律体系更富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和鲜活的生命力。《民法典》“人格权编”最具鲜明特色和现实意义之点,要数第1025条有关“言论自由与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的规定。《民法典》第1025条指出:“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人格权体现人性尊严与人格自由发展、名誉则被视为人的“第二生命”。公民的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具有自我实现、促进民主制度发展、追求真善美的价值。但自由是相对的,是以不违背宪法和法律为前提的。所以,《民法典》第1026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在当下互联网数字经济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有别于传统的隐私权,而且部分内容还具有独立性和公开性,超越了传统人格权范畴,在法律上具有财产属性,在经济上具有可交易的价值。但是在民法典时代,对公民个人非隐私信息的商业化开发利用,必须符合正当性目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民法典》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健康运行提供规则

       1993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市场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合法地位,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宪法》认可了包括私有经济在内的市场经济体制,肯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地位。自此公法逐渐从私法领域撤离,国家对经济的管制密度和强度逐渐减弱,市场经济领域逐渐由公法让位私法予以规范。法律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主要体现在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运行规则上面;私法对市场经济稳健发展的贡献,凸显在交易规则、保障契约自由、维护交易成果上面。《民法典》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提供体系化的交往规则,为民事活动尤其是经济活动提供行动指南。市场经济法治化,不只是囊括通过公法规定公权力的行使范围和程序,而且包括通过私法维护市民社会的有序运行。(1)《民法典》在“总则编”,明确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在参与民事经济活动的时候,必须具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从制度体系上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提供了准入资格和行为规范。《民法典》舍弃了过去民法社团与财团的传统分类方式,把法人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大类,通过法人制度改革创设了非法人组织。尤其是明确了“特别法人”涵盖的范围,即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组织法人。《民法典》在法人制度上还扩大了民事主体范围,使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成为具有公法人性质特别法人,获得了参与民事关系的重要机能。(2)《民法典》在“物权编”,通过科学设置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从物的权能上实现产权清晰和物尽其用的法律效果。物权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促进和实现物尽其用,鼓励人们创造社会财富、促进人的自由发展。在用益物权方面,彰显了公有制物权法的功能,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3)《民法典》在“合同编”,为市场经济有序运行提供了统一的交易规则,为合同双方规定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合同当事人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市场经济主体自觉遵守契约原则奠定了坚实基础。合同制度作为组织经济的法和市场交易的法,主要功能是规范市场主体信守合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交易、鼓励市场主体创造社会财富。《民法典》把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实践检验是正确的、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市场及经济体系完善、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制度和成功做法,通过立法的途径把它们确定下来、用法典的形式把它们固定起来,促使经济活动赖以开展的财产关系、交易行为规范化、法律化。因而《民法典》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法,在维护基本经济秩序诸多方面发挥着决定性的功能作用。《民法典》的实施,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序运行、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四)核心价值观是中国《民法典》区别于西方民法典的根本标志

      在法律的发展史上,每一部产生过历史影响的法典,都有其独特的价值理念、精神品质和时代特征。统领《民法典》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基础上,以现代社会道德为基准,以提高社会公共道德水平民为己任,体现了当代中国社会和全体公民的社会价值共识。习近平指出:“民法典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在规范条文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是《民法典》的一大特色和亮点。把平等、公正、诚信等理念固化为法律规定,则体现了《民法典》鲜明的价值导向。梁慧星认为:“法律的素材源自于一个民族的历史,源自于一个民族自身的特质;脱离本民族历史的民法不可能是一部有生命力的法典”。如果把中国的《民法典》与西方民法典做一个比较,就会发现在对民族历史、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展方面,中西方之间确有天壤之别。世界普遍认为:“产生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的中国《民法典》,是21世纪初叶世界范围内的标志性立法。”譬如,孔夫子的《论语》载有“礼之用,和为贵”的经典名句。《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继承了家庭和睦的中华传统美德,在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再譬如,诚信是每个人在社会上安身立命的道德基础。《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定,为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秉持诚实信用、恪守承诺的道德规范提供了民法支撑。在“十四五”和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需要把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融入到国家建设和公民的社会生活之中去。从公民个人的视角看,核心价值观强调每个公民要“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彰显了公民个人的价值主体地位,体现了公民的基本价值追求和道德准则要求,明晰了人们之间、社会共同体与国家之间关系处理的基本道德标准。法典凝聚了中华民族独特的民族性格、价值观念,传承和发展了中华法系“善”的价值理念,是中华法治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了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其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载体,成为衡量国家法治昌明和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民法典》第1条规定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整部法典的价值统领,是中国《民法典》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的根本标志。《民法典》第6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第7条规定的“诚信原则”,第8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都包含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确实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有本质的区别。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352193241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