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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快讯
仅凭报案回执调取29年婚姻档案 个人信息保护遭遇法律拷问
发布时间:2025-12-24 20:21  阅读:

   近日,广西玉林博白县市民郑先生的遭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已与前妻冯某某离婚29年的他,其包含身份证号、住址等敏感信息的全部婚姻档案,被前妻委托的律师仅凭一份公安《受案回执》便从当地民政局成功调取,信息外泄后还被用于诬告。这起事件不仅让郑先生陷入权益受损的困境,更直指婚姻档案管理漏洞与行政监管边界问题,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化进程提出严肃拷问。
 
离婚29年隐私遭泄,报案驳回仍能调档
 
   据悉,郑先生与冯某某于1996年在博白县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此后双方再无任何法律交集。2025年5月25日,冯某某向南宁某派出所报案,指控郑先生涉嫌重婚,警方经调查后于当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驳回其报案申请。
   令人意外的是,同年6月5日,冯某某委托的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郑治海律师,持律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该《受案回执》及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称1996年离婚档案笔迹非冯某某所写),前往博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查阅郑先生的婚姻档案。婚姻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经形式审查后,认为申请主体适格、材料齐全、用途明确,遂按规定提供了相关婚姻登记纸质复印件,未提供原件及电子数据。
 
   拿到档案材料后,冯某某将复印件投递至政协、妇联等多个部门,编造郑先生重婚的谣言实施诬告。尽管各部门经核实后澄清了事实,但郑先生的敏感个人信息已彻底外泄,面临被进一步滥用的潜在风险。“双方早已解除婚姻关系,且报案已被驳回,一份无法律效力的回执怎能成为调取隐私档案的‘通行证’?”郑先生对此提出强烈质疑。
 
调档行为引法律争议,民政局回应遭反驳
 
   事件发生后,郑先生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提出三点核心诉求:核查调档申请材料及操作记录、追回违规提供的全部档案材料、要求相关方签署《信息销毁承诺书》。2025年12月12日,博白县民政局出具回函,坚持此次调档“手续合规、配合公安、用途合理”。
  民政局在回函中表示,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五)款“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档案,确认利用目的合理并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可利用”的规定,律师调取行为属于“利用目的合理”情形,工作人员已依法履行审查义务,操作流程规范可追溯。对于郑先生的诉求,民政局回应称,已完成材料和流程核查,相关记录可查;但调档行为合法合规,无职权强制收回已交付的档案复印件,签署销毁承诺书属民事主体自主约定,超出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无法满足,建议郑先生通过民事侵权诉讼维权。
 
   然而,这一回应遭到法律界人士的反驳。专家指出,此次调档行为涉嫌多重违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明确律师调档需在诉讼过程中,持法院立案证明且仅限诉讼相关内容,而本案中既无立案证明,也未进入诉讼程序,《受案回执》仅为报案记录,不具备授权调档的法律效力;《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需遵循“最小必要”原则,民政局全额提供档案且未采取去标识化保护,明显违反该规定;公安机关如需核查婚姻信息可自行调取,律师代为调取缺乏合法依据,实质是借合规形式非法获取隐私,民政局审核失职涉嫌过度泄露个人信息。
  法律人士进一步明确,民政局可依据多项法律条款追回档案材料:《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违规获取档案可撤销许可、追回材料;《个人信息保护法》禁止欺诈获取个人信息,违法处理时应要求返还、删除;《民法典》将虚假材料获取档案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可要求返还或销毁;《档案法》对伪造证明材料利用档案的行为,明确了追回材料、罚款等处罚措施。同时,相关部门可书面通知限期返还材料,向司法局、律协投诉追究律师违规责任,对已外流材料要求删除停用。
 
制度漏洞亟待修补,个人信息保护需筑牢防线
 
   公众普遍担忧,若仅凭非法定材料就能随意调取他人敏感婚姻档案,公民隐私权益将无从保障。法律人士普遍建议,应尽快建立非诉讼场景下婚姻档案调取的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报案回执等无效材料不得作为调档依据;将当前的“形式审查”升级为“实质性核验”,严格核查诉讼程序、授权合法性;强制对档案中的敏感信息采取去标识化处理,落实全程追踪机制,从源头防范“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侵权行为。
 
   此次事件不仅关乎郑先生一人的权益,更折射出基层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与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履职偏差。如何平衡政务服务便利与隐私安全保障,如何让《个人信息保护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真正落地生根,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目前,郑先生表示无法接受民政局的答复,将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上级主管部门尚未作出进一步回应。公众期待相关部门正视问题,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堵塞制度漏洞,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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