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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是否是“法外之地”?
发布时间:2020-09-25 18:00  阅读: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以贯之地强调平等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农村地区或以不符合“村规民约”为由,或打着“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旗号,肆意侵害甚至强行剥夺外嫁女的各项合法权益,导致她们在原生家庭的成员权利被收回,在嫁入地又享受不到村民权益,由此失去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助长了重男轻女的陈腐观念,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增城挂绿湖水利工程安置补偿方案:“外嫁女不享受安置”
       近日,广州市增城区多名外嫁女向我网反映,2013年,因挂绿湖水利工程项目,原增城市人民政府以增府办【2013】9号令征收了她们村集体的土地,并发布《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办法对被征收村集体制定了明确的安置补偿方案,但该分配方案同时规定了不能参加分配的人员范围,其中一项就包括“外嫁女不享受安置”,临迁对象范围规定“未外嫁且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女儿”也将外嫁女排除在外。
       在挂绿湖水利工程项目开发前,这些来自不同村镇的女子先后外嫁,但他们的户籍都没有迁出,在夫家也没有取得承包地及任何征地补偿。在交谈中,记者了解到,她们在挂绿湖水利工程项目实施后,都没有享受到任何关于本次项目拆迁的补偿、安置。
 
       村委会:“这是由村规民约规定的”
       增城区的十几名外嫁女向各自村委会反映要求落实属于自己的村民权利,各村委会统一口径:“这是由村规民约规定的。”
       外嫁女向信访部门提出村规民约与我国法律法规相抵触,镇街信访部门受理信访时对外嫁女回应:村规民约规定你们外嫁出去就不能享受了。
        拆迁律师向记者解释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法律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因此,通过村民大会制定的村规和民约虽然具有公约的性质,能够对村内事务作出特殊约定,但村规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村规的方式限制“外嫁女”获得补偿的权利显然是不合理的。
 
 
        街道办:“你是外嫁女”
        刘女士向我们反映,2011年,她的父母通过协议将名下房屋平等地分割给了包括她在内的数个子女。后虽结婚,但是户口并未迁出。挂绿湖水利工程项目中,几个哥哥都得到了征地补偿和房屋安置。评估公司对刘女士的房屋进行评估,房屋被拆除,但是刘女士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和安置,究其原因,荔 湖街道办:你是外嫁女。
       刘女士称街道办的回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对外嫁女保护的相关规定,与我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相背而驰。这无端增加了男女性别平等国策在我国的推行难度。
       外嫁女离婚,遭遇变故两头空
       石滩镇万女士向我们反映,她于2010年登记结婚,没有迁出户口,未享受夫家的村民待遇。2015年,万女士与丈夫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协议载明:无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万女士办完手续回到村里,村里也没有她的房产土地。
更加让万女士心灰意冷的是,万女士向街道办申请公租房,却被口头告知:“你不是居民,不符合申请条件”。万女士的处境实为困难:“出嫁前还有地可以耕,结婚后真是两头空,户口还在原籍,但我目前却像个黑户。”
       赢得官司却无法实现权益,外嫁女被“边缘化”
       在挂绿湖水利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她们向村委、各级政府提出过相关异议及申请,有的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少数已经得到相关条文违法、责令重作等决定、判决,但没有一个决定、判决让这些外嫁女权益得到实现。
       荔湖街光明村黄女士向记者说道:“我们村跟我一样外嫁后户口留在本村的不在少数,但是都没有被安置房屋,甚至连征地补偿也没有。但是本村男丁只要满22岁,即使户口已经迁出,仍要给他分红、补偿、安置。这不就是摆明了要我们以后只生男孩不生女孩吗?”
      记者了解到,在挂绿湖项目中,光明村户口已经迁出的男丁也享受项目中的征地补偿和安置,这一行为无形中加大了社会性别比例失调的局面。
      专家:法律法规明确保护妇女权益
      关于外嫁女的权益及村规民约的效力,专家向我网解释道,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广东省《省委农办、省妇联、省信访局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 在集体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 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权益。意见还提出要切实解决好出嫁女等权益的遗留问题,使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股东资格的出嫁女等享有平等权利。
       在我国,男女平等、女性权益保护之路越走越远,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1995年将男女平等作为我国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两度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报告。不仅如此,2019年2月9日,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首次明确保护外嫁女合法权益。
       国家法律、政策在保护妇女、外嫁女权益方面不断完善,他们依法享受拆迁补偿的权利,我网恳请相关部门,对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的妇女、外嫁女落实相应权益,一视同仁,修正不合法合规的文件,充分重视这一影响到社会男女平等、性别平衡及社会安定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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