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

社会与法

社会与法

社会与法

《谈事说理》之重整希望

发布时间:2023-05-31来源:未知点击次数:打印作者:网站管理员字号: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今天做客节目的当事人,有一个苦心经营多年的企业,却即将面临拍卖,他认为自己的企业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来挽救,但却困难重重。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欢迎收看本期《谈事说理》之重整希望。

一场查封,导致企业痛失造血功能

据当事人花军(化名)讲述,他经营的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3年12月,企业通过招、拍、挂的手续获得一块土地,策划修建一个名为“华悦广场”的综合商场。企业于2014年3月办完了所有审批手续,但由于当地有关部门出现人员变动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公司又用了一年时间重新办理审批流程,这期间项目被迫暂停施工,直到2015年初时,项目才得以正式开工。

据当事人花某回忆,2015年6月,华悦广场项目建到了二层,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陆续进行了商铺房产的预销售工作。预销售开盘仅三天,购房人络绎不绝,收到的购房款就达到了400余万。就在花某以为项目前景一片光明时,却被债权人之一的高某的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正是这一诉讼导致了项目接下来一连串的难关。

2015年11月8日,当地法院将华悦广场的一二层房产全部查封,由于查封后相关房产不能进行销售,企业失去了暂时的“造血功能”。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多次就查封向法院提出异议,但遗憾的是迟迟未得到满意答复。

一次官司,却让企业深陷破产危机

据当事人花某阐述,从2015年第一次被查封后,企业为了继续维持,不断在外举债,而在举债的同时,又不断地遭到起诉,进入恶性循环。

当事人陈述,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法院判决企业应归还的总欠款约7000万左右。经粗略计算,企业一天要偿还6-7万左右的利息,此时房产还处在查封状态不能售卖,所以并没有资金流入企业。时间来到2018年8月11日,当事人在律师的建议下,不得已同意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当事人之所以采纳律师的建议,是因为他认可律师所说,进入破产程序可以避免在巨额的利息面前企业出现真正的资不抵债情形,这是另一种企业自救的方式,是在寻求另一种生机。律师从专业角度判断,就目前企业资产大于负债的现状,完全符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企业存在重整希望。

身为当事人朋友的倪律师针对本案件,在节目中也陈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表示: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案件情况来看,项目地理位置优越,估价在4亿元左右。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企业的总债务共1亿元左右,资产大于负债。之所以出现当前状况的原因他认为存在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破产管理人资质等级问题。在法院出示的有关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招标公告中提到,破产管理人须为一级资质。但最终却选择唯一一个二级资质的破产管理人,其他六个一级破产管理人未被选择,存在不合规情形。

第二,拍卖公告内容部分。根据当事人在被破产管理人实际管理的华悦广场售楼处看到的无任何印章的拍卖公告显示:对于项目的拍卖次数以及每次拍卖降价幅度进行了标注。对此倪律师认为拍卖公告中拍卖次数、拍卖的降价幅度存在问题,与合法拍卖流程不符。

第三,企业自救意愿强烈却得不到应有支持。倪律师表示企业试图在用各种形式进行自救却不被支持,比如有购买人出具意向书、某银行与法院沟通表示愿意比评估价更高的价格购买项目内的房产,以支持企业重整。遗憾的是:法院未能采纳这些意见,依旧坚持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重整的希望,为何一次次被浇灭

据当事人描述,法院选定破产管理人之后,他曾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异议以及书面申请,但未得到满意答复。进行过的三次债权人会议,除第一次通知当事人参加,其余的两次他均没有得到通知。

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重整时,一审法院不支持。后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在相关文书中列出的不支持企业重整的几点理由,在当事人的律师团队的人看来存在问题。之后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目前未收到答复。

案件发生后,当事人表示:一家三口的微信、工资卡内的余额也被查封。他真诚地希望法院可以支持企业的自救行为,通过自救偿还欠款,挽回损失,承诺保证债权人权益。当事人也向同为房地产开发的同行提出忠告:做企业不仅要知法、懂法、用法,更重要的是在企业面临资金困难时,切忌进行民间借贷。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法理真相

节目下半场,法学教授张荆,法律学家李开发就此案进行了剖析。

针对企业破产应当满足哪些条件的问题,法学教授张荆对相关法条进行了解释:企业破产主要是债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经由法院审查、认可,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才可以申请破产。

结合本案来看,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中二审法院判决中给出拒绝当事人企业破产重整的理由是:一、当事人企业不属于大型企业,二、技术工艺普通,三、员工单一,四、行业前景不明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该破产还是应该破产重整,应该根据企业内部的资产状况确定,而资产状况的确定需有专业的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评估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评估资产为3.88亿元左右,去掉1.9亿元左右的负债,还有将近2亿元的资产。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属实,这些材料可以从另一方面证明当事人企业完全拥有偿还债务的能力,破产重整存在极大可行性。

法律学家李开发补充道: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提供的资料,企业房产的价格曾被评估为每平方米1000元,然而项目2018年之后项目曾以每平方米30000元的价格出售。出现如此价格差距悬殊,需要各方审慎对待。

法学教授张荆补充道:关于严禁超标查封,国家有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四条,相关部门查封企业资产需要以债务额为限,不可超出债务额太多,以免造成企业现金流出现问题,以至于企业生存出现困难。从法律角度出发,此项规定更多的是建议相关部门考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审慎做出决定。

针对当事人对破产管理人的资质存在异议的问题,法律学家李开发表示:破产管人的选择对于破产企业来说十分重要,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选任管理人公告中的报名资格,符合规定的一级管理人占大多数,但最终却选择二级资质的管理人作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存在瑕疵。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利依法请求更换破产管理人,同时建议争取到债权人的支持。

针对拍卖公告中捆绑拍卖的问题,法律学家李开发表示:大部分拍卖都是单一拍卖,有独立单价,由于捆绑拍卖背后因素复杂,比较少见。就此问题法学教授张荆补充道:在本案中,由于企业被拍卖的房产属于商铺,如果多个商铺共用一个产权证,法律规定是可以进行捆绑拍卖的,但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本案被拍卖的商铺都有独立的产权证。那么为何最终法院依旧进行捆绑拍卖,个中缘由有待厘清。另外拍卖是正式法律活动,从当事人提供的拍卖公告来看,公告中并无盖章等标识,这种情况可能涉嫌违法甚至不排除个人恶意为之。

节目最后,法学教授张荆,法律学家李开发针对本案提出了法学建议。

法律学家李开发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源头的借贷可能存在套路贷等问题,建议当地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分析本案是否存在此类违法行为。

法学教授张荆建议:在本案中的许多问题存在推测猜疑,但法庭讲求证据。建议当事人积极收集相关证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也通过当地检察院,对相关部门进行一定的监督。

在我国,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对于案件发展,我们节目也将持续关注。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四条】

严禁超标的查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关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为由提出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经被执行人申请,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办理分割登记和查封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收 藏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