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1.张三因生意周转于2018年9月1日向李四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年,未约定利息,张三当场向李四出具借条一张,李四收到借条后向张三转账交付10万元;2.借款到期后,张三因生意失败无力还款。李四于2019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三向李四归还借款,判决书于2020年1月8日生效。3.判决生效后,张三仍未向李四归还借款。李四因常年出差在外,直至2024年2月19日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张三提出,判决生效后李四从未向自己要过钱,李四申请强制执行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己不应再向李四归还借款。法院经审查相关情况后,对李四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不予执行。相关规定1.申请执行时效
《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即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的,原告需要在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或在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要求被告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主张权利的证据)。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该条第二款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关于诉讼时效的计算规则可参考→原告持借条起诉,被告也认可借款事实,原告却败诉!(修订篇)2.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时效申请执行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即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受理,但是法院是否采取执行措施需要区分具体情况:(1)被执行人未提出执行时效期间异议的,法院可以采取执行措施。(2)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确实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申请执行,也无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裁定不予执行。3.不受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限制的情形(1)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修正)》第517条:“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注: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执行和解结案的,受执行时效限制——(2024)最高法执监12号(2)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当事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不受二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5条:“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注: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现已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五十条。(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受二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4)追索抚养费、赡养费的案件,申请强制执行不受二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法律对该两种费用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无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均认为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5)物权保护类案件不受二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四类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案件,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均认为该四类案件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4.特殊类型的法律文书,无需当事人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