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许多企业而言,法律顾问有着怎样的价值,并因此而决定了其聘请法律顾问的意愿和代价。深入探析法律顾问对于企业发展的意义和价值,一方面有助于企业法律顾问调整服务思路和服务方式,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借助法律顾问更好地助推企业发展。随着实践的深入,法律顾问服务的确存在认识和境界上的差异,一方面是顾问单位和律师认知水平所限定,一方面也是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服务水平与服务意识的差异所导致的。对这种差异做简单的梳理与归类,能为法律顾问服务提供一个清晰简明的层次结构,并为律师改善和提升法律顾问服务提供相对比较明确的路径。
企业法律顾问的一般性而言,防范风险是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动机所在,也是律师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基本点。许多律师在进行法律顾问推广的过程中,也将风险防范作为主要的卖点。风险防范的重点,律师各有倚重:比如,有的律师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作为重点,有的律师将“合同风险管理”作为焦点,有的律师将重点放在“劳动用工”方面等等不一而足。就风险防范的环节而言,我们建议建立从“风险评估、风险警示、风险化解、风险反思”的风控体系。这种风控体系,能够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更加高效和精准的法律服务。
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时,一般需要对进行风险评估。律师的这种评估,是基于法律规则、实务经验形成的。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不能是简单地走过场,而应该设计相应的风险评估表格,经由律师谈话、资料分析甚至尽职调查等方式来测评。这种风险评估报告,内容上需要涵盖前述企业法律风险的各个方面。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由律师出具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基本能够反映企业的风险状况与应对风险的相应机制。律师的风险警示,还应该提供“解决之道”。对于企业家而言,之所以需要律师作为顾问,不仅仅是因为其自身法律知识的不足,也是因为希望在一些不够明确的事项和领域能够得到律师的专业意见。因此,在担任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律师不能仅仅满足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而更多的是应当聚焦于“解决问题”。尽管我们在对企业的风险管理问题上,倡导“以防为主,防控结合”,但就企业的实际需求而言,化解风险显得更加迫切。因此,在我们看来,化解风险才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核心职能所在。
现在许多企业对法律顾问重视不够,甚至在一些企业看来,法律顾问可有可无。究其缘由,一方面是因为对法律顾问的认识不够客观全面,另一方面也与绝大多数法律顾问所承担的功能和价值密切相关。在以往的法律实践中,许多律师对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也是重点在于“防范风险”,并且这种“风险防范”也没有形成任何体系化的框架。一年两年下来,企业家无疑觉得法律顾问根本没啥必要。这种现状,与律师没有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有很大关联。如果说“防范风险”是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常规价值体现,那么,“创造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价值所在。
随着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内容、方式、渠道、途径都有了很大的飞跃。一方面,企业对法律顾问的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律师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也愈来愈精细。在一些事项,尤其是诉讼、仲裁、调解等事项上,企业对律师的授权越来越充分,也越来越倚重律师的专业知识,律师水平的高下,也在诉讼、仲裁、调解的过程中一览无遗。正因为如此,所以,很多企业在聘请法律顾问时,比较倾向于大所和名律师。在我们看来,防范风险只是法律顾问的基础性功能,也不足以彰显律师的真实价值。因此,能不能为顾问单位“创造价值”,能为顾问单位创造怎样的价值,这将会是衡量律师及其团队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水平高低的真正标杆。
所谓的“前瞻性法律服务”,是指基于现有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发展的角度,前瞻性地预估法律未来可能突破的规范、空间与方向,从而提前为企业提供该类指导,提前做好布局。这种前瞻性法律服务是完全可能的,以公司法为例,公司法的开放性结构意味着以后“创办公司”的门槛将会逐渐降低,公司股东的自治程度将会提升。这就意味着,只要秉持“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可以为企业开创新领域、新行业提供前瞻性法律服务。
在实际的服务过程中,现在许多律师基于“严格规范主义”的需要,对一些新领域、新行业在法律还没有明确的时候,都为顾问单位提供否定性的法律意见,从而令许多企业束手不前、失去机会,在与同业企业的竞争中处于劣势。诚然,这种前瞻性的法律服务,是需要律师对已有法律法规的精熟把握为前提,并且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和立法改良的需要,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法律法规发展的方向,从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前瞻性的指导。企业有了这种前瞻性的法律指导,无疑能够快速形成竞争优势,形成行业优势,甚至可能成为行业的领头羊。
律师需要具备商业思维,这种商业思维并非用于个人的商业运营,而是指能为顾问企业提供更好的商业上的建议,并且有助于进行商业资源的整合,从而为顾问单位创造价值。我们曾经指出,一家律师事务所可能为数十家甚至数百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这些企业之间无疑存在许多商业合作机会,律师完全可以促成这种商业合作。律师担任不同企业的法律顾问,这些企业之间也存在商业合作的可能,并且因为都是由同一的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服务,合作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大为降低。律师完全可以利用自身的“长袖善舞”的优势,促成自身顾问企业之间的合作。一方面,从律师业务的角度,部分律师可能会专注于特定行业和产业,并且形成“完整产业链”的法律顾问模式;另一方面,一些企业也在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希望能对上下游产业有所触及。此时,律师无疑能为这种产业整合提供有价值的法律和商业服务。(刘国军)
随着企业主体的日渐增多,各类企业法律法规日渐完善,“合法性”、“合规性”事项的指引日渐明确,企业在这些方面出现偏差的可能性降低,对法律顾问的功能诉求无疑就会产生变化。以律师给企业担任为期三年的法律顾问为例,第一年的重点可能在防范法律风险,第二年重点在于提升企业法治水平、养成法治习惯,第三年的重点则无疑需要聚焦于为企业创造价值。当律师以“创造价值”作为重点追求的时候,其服务的质量、方式、路径、层级都可能发生变化,在企业、企业家心中的地位也将逐步凸显。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律师可以成为多个行业的导师”。律师通过自身专业知识和团队优势,能够为企业竞争注入新的可变因素,能够为企业之间的竞争提供战略、策略、谋略。诚然,法律顾问此类价值是以对企业的深入了解、深厚的专业知识、高效及时的团队服务作为前提的。一旦法律顾问的价值能够实现和企业价值的融合,律师的作用将会受到重视,才会真正成为企业家决策的“军师”和“参谋”,在企业的重大决策、谈判、行动之中才不至于出现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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