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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彩虹街:看得见的法治,摸得着的幸福

发布时间:2023-09-21来源:未知点击次数:打印作者:网站管理员字号:

 
        2023年5月12日,广州市荔湾区彩虹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办收到属地中兴居委投诉转办材料,反映周门街158号业主联名投诉广州市荔湾区某餐饮店存在油烟、异味、废气扰民问题。接投诉转办材料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立即派员对被投诉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
        经现场核查发现,该餐饮店于2023年2月28日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类型,个人经营组成形式,经营场所为周门街158号楼栋首层,商铺使用面积30㎡,主要开展煎、炸、炒等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商铺证照齐全,但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产生的油烟通过油烟净化设备处理后排入地下管网。4月初开始试营业,经营期间产生油烟、异味、废气扰民,中兴居委多次协调未果。
        经街道进一步核实,周门街158号建筑物使用性质为商住综合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自2021年9月15日起,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职权调整由镇街实施,街道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商铺经营者钟某现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责令钟某于2023年5月1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自行撤离产生油烟设备等,并于2023年5月15日携带相关资料来街道执法办接受询问调查。
        经询问,钟某称由于自己对法规政策不了解,导致商铺选址错误,并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钟某表示,自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就立即暂停了商铺的餐饮服务项目并萌生退意,多次向租赁方提出押金退回申请遭拒,现请求街道给予帮助。在街道的多次协商下,租赁方同意退回承租方押金13500元。钟某收回押金后,对街道的帮助表示感谢,并于2023年5月26日彻底关停商铺撤离该址。
        街道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厚植于执法工作全过程,以法为纲,循法而行,突显执法既有“硬度”又有“温度”,让居民群众真切感受到“看得见的法治,摸得着的幸福”。 
       (彩虹街:唐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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