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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研讨

三地智库汇聚一堂 共同建言司法审判

发布时间:2023-05-22来源:未知点击次数:打印作者:法宣中心字号:

 ——港澳与内地逃犯移交问题调研座谈会 

 
         港澳与内地在逃犯移交的探讨历时已久,但由于两地法域之间存的法律冲突,内地与港澳,“一国两制”下的刑事司法协助,或多或少受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一些禁止性原则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准确、快速缉捕和移交逃犯设置了诸多法律障碍。
        
2023年5月15日,“港澳与内地逃犯移交问题研讨座谈会”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珠海市公安局、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黄晓亮教授及博士生团队、法治宣传网编委会副秘书长刘国军参加了此次调研座谈会。 座谈会上,就实践中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案犯移交、“引渡”、“双重犯罪”、“有利于被告人”等问题总结交流了港澳司法协作工作的经验,探讨了如何建立内地与港澳移交逃犯等制度改革创新。

 

        港澳与内地的司法机关之间建立的区际司法协助关系不应视为一种礼遇或恩惠,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根据该宪法制定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因而中国内地和港澳之间建立的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关系时应该从维护国家法制秩序的大局出发,努力使这种协助关系能够满足司法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各地的经验,研讨工作组认为,涉港澳与内地逃犯移交的审判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坚持“一国两制”的原则。国家主权是不可分割的,港澳地区实行的自治,是国家主权下的地方自治,就当服务国家主权的需要,这是各法域开展司法协助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政治原则。应充分考虑内地与港澳在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方面存在的差异,必须尊重和维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不得适用在中国内地同一法制下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司法协助模式。港澳与内地司法机关处于平等地位,无任何隶属关系。因此,无论内地哪一级司法机关欲与港澳地区进行司法协助,均须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另一方接受或者不接受某一司法协助事项。平等意味着权利义务的平等。在港澳与内地开展司法协助的范围上,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包括某些在国际司法协助中不大常用的协助形式。总体上的合作,应体现程序简便、条件灵活的精神。在具体程序上,请求方应提出基本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协助方经审查认为符合协助条件的应予以协助。在必要的时候,经双方协商同意,一方警务人员也可以到对方域内协助缉捕案犯。或经过双方协商,也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管辖权移交由案犯所属地区法院来审判,这也可以作为解决港澳与内地逃犯移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的借鉴。
 
        此次座谈会,集三地智库,以法治化为依托,开展合作研讨,共同探讨港澳与内地法律,建立互联互通的法治信息网络,更重要的是,为两岸司法协作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性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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