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着力加强主动审查力度,对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逐件开展主动审查,及时提出审查研究报告,实现“有备必审”。我们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报送备案的法律开展审查,尚未发现需要发回的情形。我们根据常委会工作部署开展专项清理工作,一年来着重组织开展了五个方面的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
2020年2月5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上作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地方人大常委会迅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了一些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我们对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的26件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开展专项审查,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中授权政府遵循“不抵触”原则制定规章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有关地方政府为应对疫情而制定规章,属于立法法规定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的情形,地方人大常委会授权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遵循‘不抵触’原则制定规章,符合立法法有关规定的精神”的研究意见,及时为地方在法治轨道上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月27日作出重要批示,深刻指出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健全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我们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后,立即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反馈的情况,清理中发现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419件,其中行政法规3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4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0件,省级地方性法规69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9件,单行条例22件,经济特区法规1件,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81件。有关方面已经修改30件、废止55件。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并及时出台相关决定,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配合民法典的贯彻实施,我们开展了民法典涉及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工作。清理中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2850件,其中行政法规31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5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64件,地方性法规543件,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874件,司法解释233件。有关方面已经修改257件、废止449件。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实施民法典新制定了7件司法解释。
根据党中央部署,我们持续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工作。各地通过清理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91件,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63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8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8件,经济特区法规2件。有关方面已经修改39件、废止18件。
根据党中央部署,我们2020年与司法部共同承担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任务。我们加大对与营商环境有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力度,对在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12件地方性法规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在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工作中,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常委会等有关单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清理要求开展了大量工作,确保清理任务顺利完成,较好实现了法规、司法解释与党中央决策部署一致、与法律规定衔接、与时代要求相符的目标。
三、开展依申请审查和移送审查工作的情况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全面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的指导意见,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加强对法规、司法解释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的审查研究,探索在合宪性审查中适时解释宪法,对违反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的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坚决予以纠正,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
二是全面贯彻实施《工作办法》。按照《工作办法》规定的机制、方式、流程、标准全方位推进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重点,适应“加快立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主动审查、专项审查。
三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探索审查研究中的听证、论证、委托第三方研究等工作机制。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成效。坚持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拓展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开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二期建设,提升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建立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借助外力开展审查研究工作。
四是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推动构建以备案审查为基础的中国特色宪法监督理论体系,推动备案审查学科建设。开展备案审查案例分析研究,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宣传力度,讲好宪法监督故事。
五是加强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推动地方普遍建立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实现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全覆盖,并逐步向区县延伸,以此为抓手着力解决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加大培训、交流力度,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整体能力水平。
六是做好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备案审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和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得到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