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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举办“生活垃圾分类的法治保障”法学沙龙

发布时间:2018-11-29来源:未知点击次数:打印作者:网站管理员字号: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李先福) 11月16日,浙江省法学会围绕“生活垃圾分类的法治保障”举办法学沙龙。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姜双林作“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归责机制重构”主旨发言,全面阐释了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归责机制重构的背景和意涵、归责机制的立法实践及其挑战、归责机制的域(境)外实践考察和归责机制的重构路径选择。他认为,我国较早建立了垃圾收费制度,按户计征、费用固定,不论具体垃圾排放量,扔多扔少都一样,这种收费模式已不适应时代发展。国务院下发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但从目前立法情况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归责主体和归责范围有待进一步完善。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和德国、美国、日本等国经验,强化必要的惩戒措施,提高惩戒标准,完善收费机制。

浙江省司法厅政府法制监督处处长钟瑞友认为,将垃圾分类的责任落实到居民不可行,容易激化矛盾、引发公共问题,应寄希望于政府管理方式创新,而非将处罚作为唯一手段。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调研员鲍国平提出,垃圾分类未落实根本原因在政府而非居民,比如,政府缺乏相应的治理手段、制定的垃圾分类标准多且混乱、对混装混运责任未落实到位等。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副处长陈云娟认为,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解决末端垃圾的出路问题是关键,应改变治理思路,从强制、处罚转向激励、引导。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城管科干部吴凯昕提出,目前基层垃圾分类工作开展主要还是依靠宣传,但居民对垃圾混装混运的质疑影响了垃圾分类处置的效果。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贾爱玲教授认为,应当统一垃圾分类的标准,由相关单位定时定点回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陈真亮副教授认为,可以从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便利性、分类处置能力等方面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机制。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茅铭晨教授指出,围绕垃圾分类问题,有必要从法理上理清四个关系,即自由与约束、权利与义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道德与法律,立法应采取“促进”与“管制”并重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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