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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路上:依法信访的同时别忘了法律救济

发布时间:2017-11-15来源:未知点击次数:打印作者:网站管理员字号:

 
   何谓信访?国务院《信访条例》说的很清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说白了,只要有想法就可以进行信访。《信访条例》第二章又规定了各个信访渠道,从法律上打通了信访之路。如此说来,信访不仅无门槛,还是一条绿色通道,为什么不“有困难找政府”呢?但 “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状,某些负责人听群众说了半天,最后来一句“你的困难我们理解,但是我们也没办法”,可以说就是现实生活的真实映照。遇到负责任的信访机关还好一些,一旦信访机关懒政不作为,不就变成了访民的独角戏吗?劳神费力,还没有结果。法律明确了凡是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都应该走正常的法律程序。这就把信访和法律程序从根本上区别开来,使得信访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如果你真的已经穷尽了各种方法,无奈之下走上了信访之路,也要注意以下几点:1)找准职责机关,不要盲目反映;2)诉求合理有据,避免无理取闹;3)守秩序,走程序,冷静理智有尺度;4)逐级信访,不得越级;5)索要书面告知、答复,并妥善保管;6)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要求听证;7)处理结果不服可请求上级机关复查。很多当事人认为不管遇到了什么样的困难或者不公正的待遇,都可以向当地政府反映,要求政府解决。这样的想法严格说来没有问题,但是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还不一定达到目的。如果没有找准机关,没有明确合理的诉求,只是一味的缠闹,甚至认为事情闹大了就能够得到重视,那么只会适得其反,不仅不会得到有效处理,还有可能因此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甚至触犯刑律。
 
  虽然信访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信访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从律师对诸多案件的实际操作经验来看,对于信访答复意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完全有可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并要求有关机关重新处理其请求。这可以说是信访与诉讼的唯一对接途径,从无强制力的信访变成了有法律约束力的诉讼,当事人就可以走正当法律救济途径了,从而彻底扭转信访的被动态势。并非任意一个信访都可以最终转化为诉讼,从信访事项的提起,到最后针对信访答复进行诉讼都需要很多知识和技巧。至于如何操作,当事人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从“走信访”初期就为后面的诉讼铺路,从而争取更多更有效的维权手段。(刘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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