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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后强追加第三人引争议 东莞建工案拷问司法程序正义
发布时间:2025-07-13 12:04  阅读: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起合同纠纷案因"原告撤诉后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的非常规操作,将司法程序合法性与公正性问题推向舆论风暴中心。原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莞建工")主动撤回对被告廖某的起诉后,法院却径直将其列为案件第三人。这一背离了不诉不理”的程序变动,不仅令当事人陷入维权困境,更引发法律界与公众对司法规范的深度质疑。
 
  这场纠纷源于东莞建工与四川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四川环宇")及其法定代表人周建芬、周仕红的合同争议。东莞建工主张,其成都分公司交由四川环宇承包经营期间,实际施工人廖某因拖欠材料款、工人薪资等导致工程停工,公司被迫垫付巨额费用。为此,东莞建工将四川环宇、周氏二人及廖某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剧情出现戏剧性转折:东莞建工突然申请撤回对廖某的起诉,法院随即裁定准许。然而,撤诉裁定甫一作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便主动依职权将廖某追加为第三人。这一"先撤后追"的操作,打破了民事诉讼的基本逻辑,犹如在诉讼进程中设置"程序路障",瞬间点燃争议导火索。
 
  面对法院的追加决定,廖某从法律逻辑与权益保障角度发起全面质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却以电话告知廖某,仅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追加廖某为第三人,但要审查东莞建工与廖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直击违规要害。依据《民事诉讼法》"不诉不理"的核心准则,原告撤诉即意味着放弃对特定被告的权利主张,法院应当恪守司法被动性。但本案中,东莞建工已明确撤诉,法院却强行将廖某重新卷入诉讼,实质是以公权力干预私权处分,严重违背民事诉讼基本法理。此外,廖某与东莞建工之间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专属管辖规定,案件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专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不仅缺乏管辖权,更公然违背上级法院此前作出的"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生效裁定,双重违法操作直接挑战司法裁判权威性。
 
  被追加为第三人后,廖某陷入"有责无权"的困境——虽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却无法完整行使辩论、反诉、上诉等核心诉讼权利。这种程序设置不仅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权利平等的规定,更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在未经正当程序保障下被剥夺。值得关注的是,廖某与东莞建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由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案号:(2024)川18民终684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追加行为,实质是同一纠纷重复审理,直接践踏"一事不再理"原则,严重损害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与统一性。
 
   法律界权威专家对本案争议进行深度剖析,直指法院追加行为存在重大法律硬伤。有民事诉讼法教授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需同时满足"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利害关系"和"确有必要保障诉讼公正"两个法定要件。在原告撤诉导致诉权消灭的情况下,强行追加第三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有学者进一步强调,在同一案件中审理普通合同纠纷和特殊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违反了“一案一诉”的民事诉讼原则。即便存在合并审理需求,法院也必须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诉的合并"的法定条件,禁止通过追加第三人的方式变相扩大审理范围。本案中,法院将普通合同纠纷与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纠纷混同处理,不仅可能沦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更将动摇司法公信力的根基。
 
   此案曝光后,迅速引发社会各界强烈反响。社交平台上,#程序正义不容践踏#话题阅读量飙升;法律从业者通过专业渠道呼吁司法机关彻查;法律媒体纷纷发文评论。廖某已正式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投诉信,请求对管辖权裁定启动专项审查,彻查东莞建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全面排查案件审理中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并强化司法廉洁教育以提升司法人员职业素养。舆论普遍认为,本案不仅关乎当事人个体权益,更成为检验司法程序规范化、透明化水平的试金石。若程序瑕疵得不到及时纠正,将直接消解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这场充满争议的合同纠纷,正等待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决。社会各界期待司法机关以"刀刃向内"的勇气,秉持"有错必纠"的司法精神,对案件展开全面、公正的审查。唯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出经得起法律推敲与历史检验的裁决,方能重塑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守护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底线。(赵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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