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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 房东断水断电锁门赶走租户
发布时间:2023-04-21 11:33  阅读:


 
         近日,本网接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上龙村十四社许声裕的反映:“他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房子出租年限为3年,现在还没有到一年房东竟然断水断电锁门强行中止合同。让他们没法正常经营。”

租户:三年合同还没有到一年就想中止
     


 

        据当事人许声裕介绍:2021年4月19日,他与吴某经约定,吴某将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白莲文明路自己建造没有相关建房手续的商铺出租给他经营小炒快餐夜宵、烧烤,同日并签订了《商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商铺建筑面积约21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3年,即2021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19日,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1000元、缴纳押金1000元,租金每月3100元,每三个月缴纳一次租金。合同签订后,许声裕依约支付了相应的保证金1000元、押金1000元、截至2022年1月19日,许声裕依约向吴某支付了租金以及水电费合计27900元。
        当事人许声裕说:签订合同之前,房东是口头同意提供地下水给他用,电费由许声裕付费。许声裕看到房东已经是70岁的老人了,应该不会骗他,所以,才租吴某的房子。按许声裕的想法是租来做小炒中午晚上快餐和夜宵烧烤。可是,合同签订了之后,事情开始恶化,从装修铺面开始房东就每天来指手画脚阻拦,无奈之下只好简单草草的装修,很气愤的是,许声裕花了几万元把吴某铺面租下来并装修好,却遭到房东吴某阻拦不让他做小炒快餐店,许声裕被迫只好做夜宵烧烤。
        当事人许声裕叹气说:在他营业期间,碰上新冠病毒静态管理,街上没有人,那有人出来消费,每天都在亏损,在没有办法之下,只能借高利贷来维持。在疫情期间,静态管理就静态8个月,所以生意一直在亏损。疫情解封后,开始有点营利,可是,房东看到他有点营利了,就想直接叫许声裕加房租,但是,房子合同租赁还没有到期房东是无法加房租。所以,房东每天在搞小动做,想逼走许声裕他们。合同上是每个月19号交房租,在疫情期间许声裕和房东协商一月一交,房东也答应。可是,房东每个月16号到19号早上准时准点在许声裕一开门做生意时,不管有没有客人在,就来叫交房租,为了此事,许声裕多次和房东协商能不能不要在他一开门做生意的时候就来叫他交房租,当时房东也答应,第二天同样也是在许声裕一开门做生意时又来叫交房租。在这疫情期间别的商铺也有免租的,但是,房东从来没有免过他一天租金。

 


 

        更离谱的是,2022年2月17日,房东竟然把他所租的铺面地下供水管剪断,不再向许声裕提供地下水,许声裕所租的铺面被断水后,造成他无法正常营业。被迫停业,因此,许声裕不按时交房租,拖欠房租。由于拖欠房租,事情再继续恶化,2023年3月11日,房东竟然把许声裕的铺面的电断掉,并把铺面的门锁换掉,把门锁上,再也不让许声裕进入铺面。
        当事人许声裕说:“双方合同未到期出租方就断水断电锁门赶走租户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合理赔偿,我们得讨个说法。”
 

弱势群体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当事人许声裕介绍:2022年2月17日,房东将铺面的地下水管切断,造成他无法经营,被迫停业。2022年3月11日,房东又切断他的电源和换掉了门锁把门锁住了,再也不让他进入铺面。导致他铺面里的食材腐烂、啤酒变质,设备也闲置和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惨重。3月11日,许声裕多次报警和向司法所报案,在司法所里调解无果,许声裕他同时也向公安局提交刑事报案书,可得不到公安局的支持。被迫无奈于2022年4月向法院起诉,2022年4月25日立案,而房东于2022年5月10日也向法院提起了反诉,反诉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声裕和被告房东都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法院2022年10月25日作出(2022)琼9023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许声裕与被告房东于2021年4月19日签订的《商铺房屋租赁合同》确认无效;二、被告房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声裕支付赔偿金1000元;三、被告房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声裕返还在澄迈县老城镇白莲墟文明路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四、原告许声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其租赁的澄迈县老城镇白莲墟文明路房屋内物品并交付给被告房东,并将该房屋的铺面墙壁和水沟恢复原状;五、原告许声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日内向被告房东支付房屋占用费5900元,并从许声裕一方收到本判决书后五日起,每日按照103元/日的标准向被告房东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房屋实际腾退交付之日止;六、驳回原告许声裕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883元(原告许声裕已预交),由原告许声裕负担1838元,被告房东负担4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反诉原告房东负担15元,反诉被告许声裕负担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许声裕介绍:涉案合同约定明确,租赁面积210平方米,其中底层铺面建筑面积210平方米。二楼4房、后庭使用权。可知、二楼4房、仅每月加租100元包括在月租金3100元内,后庭使用权,是附加公共使用,未包括在210平方米在内。纠纷发生后,原告才知道其实际使用面积是160平方米,没有210平方米,被告按210平方米收租金,多收了50平方米共计6642元应当退还给原告。《判决书》中免除被告返还多收的租金理由没有依据;至于被告在原告租赁使用的范围长期进行停水、电,锁门致使原告不能进场营业,造成原告方人员工资。财物食品损坏估价共3万元赔偿。但《判决书》中仅支持1千元的赔偿,这种赔偿说法没有根据;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现金,金项链、金戒指的诉求,因被告锁门,停水,停电,毁坏监控,蓄意造成原告失物取不到证据的恶劣行为对原告丢失的财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书》中以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为由免除被告的赔偿,没有逻辑。;《判决书》中认定原告2021年5月至8月的租金欠1千元,2021年11月租金欠700元,以及2021年12月的租金未缴。2022年2月的租金3100未缴总共欠被告租金7900元的事实不存在。《判决书》有瑕疵等等。《判决书》中第五项判定;从原告许声裕一方收到本判决书五日起,每日按照103元1日的标准向被告房东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房屋实际腾退交付之日止。原告许声裕认为,庭审中明知经营场地门给被告锁死、无法入内腾退,要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属枉法判决。不符合常理。被告非法占有原告的财物,造成原告不能取出使用财产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该《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此,许声裕请求二审实体审理纠正错误判决,捍卫法律尊严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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